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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穷尽列举》定档3月8日全国上映剖析女性困境

(原标题: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260322xihendj.wshendu.com

8月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国漫美女露奶头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撕开 吸奶头 进屁日本,图为通报截图

18xxxxxxxxx,针对网上反映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红波相关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进行调查核查。经初步核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院党组已对郭红波作出停职处理决定。下一步,我院将根据调查核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感谢社会各界监督与支持。

此前消息,粉色蜜桃

据新黄河,“冯院长(丛台区法院院长)看上你了。”“我缺钱,给我送点钱。”2026年5月25日深夜,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的一通电话,让债权人武丽娜“陷入绝望”。

当日,她前往邯郸市信访局反映问题,郭红波通过电话拦截,许诺协调案件。当晚电话中,这位执行局长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且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其间多次提及该院院长冯志勇“喜欢”武丽娜。

信访遭拦访

法院执行局长深夜来电索贿、性骚扰

2026年5月25日,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42岁的武丽娜前往反映胜诉多年执行难、以物抵债被恶意阻拦等问题。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通过电话进行阻拦,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哄骗其放弃信访。

武丽娜出于信任暂时停止反映问题。然而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致电,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索贿未果后,郭红波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数次夸赞武丽娜“长得漂亮”,并称“冯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5月25日晚间,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打电话索贿和性骚扰当事人。图为当事人的电话通话记录截图

8月3日,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告诉新黄河记者,“绝对不可能(对郭红波说这样的话)”。

武丽娜称,“冯院长年龄足以做我的长辈,这番言论极不合分寸”,但郭红波依旧持续说出轻浮、暧昧的不当言辞,甚至主动讲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武丽娜对记者说。

据武丽娜介绍,此前她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惨痛经历。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频被强制删除。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武丽娜表哥提供的部分视频截图

事后,法院为打压其维权行为,对她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要挟,逼迫她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

7月28日,丛台区法院二楼接待室约谈武丽娜做笔录,笔录内容涉及禁止网络发声,并对武丽娜作出警示。工作人员还问过武丽娜举报郭红波索贿之事。武丽娜称,该问题早已向冯志勇院长反映,但院领导置若罔闻。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武丽娜发给丛台区法院副院长的举报材料

8月3日,记者联系到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音,他匆忙挂断了电话。

7月23日,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了郭红波,目前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经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以来,她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历经七年执行拉锯战,先后遭遇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信访时遭暴力殴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

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十几年前的一纸施工合同。

垫资千万建厂

胜诉后却陷入执行“死循环”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只是漫漫执行路的开始。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进行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金施工。

令债权人不解的是,丛台区法院2014年完成首封后长期搁置案涉厂房不处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累计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另外她从租户处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执行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执行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记者多次联系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

优先受偿权遭无视

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

2025年4月,丛台区法院挂网拍卖文汇达公司东西两厂房。武丽娜向法院提出该次拍卖未保障郑会民的优先受偿权,质疑法院拍卖前未依法进行调查。

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情况、完成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要求解释“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具体内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与此同时,临漳县法院也曾数次发函要求丛台区法院核实并回复。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厂房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要求其补缴该款项。

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武丽娜称,以物抵债中责令补交差额的前提是“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据她提供的材料,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两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息合计已高达约4200万元,案涉房地整体流拍价为2112万余元。债权额远高于抵债财产价值,补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

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协调问题。

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执行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要求补缴土地对应款项。

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要求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条件显然不成立。

此外,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依法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法院却参照该思路拆分计算,属于法律适用前提错误。

截至发稿,丛台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中方要求国企暂停涉巴拿马新项目谈判? 外交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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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她前往邯郸市信访局反映问题,郭红波通过电话拦截,许诺协调案件。当晚电话中,这位执行局长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且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其间多次提及该院院长冯志勇“喜欢”武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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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丽娜称,“冯院长年龄足以做我的长辈,这番言论极不合分寸”,但郭红波依旧持续说出轻浮、暧昧的不当言辞,甚至主动讲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武丽娜对记者说。

据武丽娜介绍,此前她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惨痛经历。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频被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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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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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厂房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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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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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执行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要求补缴土地对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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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记者联系到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音,他匆忙挂断了电话。

7月23日,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了郭红波,目前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经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以来,她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历经七年执行拉锯战,先后遭遇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信访时遭暴力殴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

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十几年前的一纸施工合同。

垫资千万建厂

胜诉后却陷入执行“死循环”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只是漫漫执行路的开始。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进行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金施工。

令债权人不解的是,丛台区法院2014年完成首封后长期搁置案涉厂房不处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累计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另外她从租户处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执行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执行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记者多次联系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

优先受偿权遭无视

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

2025年4月,丛台区法院挂网拍卖文汇达公司东西两厂房。武丽娜向法院提出该次拍卖未保障郑会民的优先受偿权,质疑法院拍卖前未依法进行调查。

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情况、完成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要求解释“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具体内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与此同时,临漳县法院也曾数次发函要求丛台区法院核实并回复。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厂房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要求其补缴该款项。

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武丽娜称,以物抵债中责令补交差额的前提是“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据她提供的材料,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两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息合计已高达约4200万元,案涉房地整体流拍价为2112万余元。债权额远高于抵债财产价值,补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

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协调问题。

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执行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要求补缴土地对应款项。

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要求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条件显然不成立。

此外,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依法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法院却参照该思路拆分计算,属于法律适用前提错误。

截至发稿,丛台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中国代表:绝不允许“新型军国主义”成势为患

(原标题: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260322xihendj.wshendu.com

8月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国漫美女露奶头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撕开 吸奶头 进屁日本,图为通报截图

18xxxxxxxxx,针对网上反映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红波相关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进行调查核查。经初步核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院党组已对郭红波作出停职处理决定。下一步,我院将根据调查核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感谢社会各界监督与支持。

此前消息,粉色蜜桃

据新黄河,“冯院长(丛台区法院院长)看上你了。”“我缺钱,给我送点钱。”2026年5月25日深夜,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的一通电话,让债权人武丽娜“陷入绝望”。

当日,她前往邯郸市信访局反映问题,郭红波通过电话拦截,许诺协调案件。当晚电话中,这位执行局长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且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其间多次提及该院院长冯志勇“喜欢”武丽娜。

信访遭拦访

法院执行局长深夜来电索贿、性骚扰

2026年5月25日,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42岁的武丽娜前往反映胜诉多年执行难、以物抵债被恶意阻拦等问题。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通过电话进行阻拦,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哄骗其放弃信访。

武丽娜出于信任暂时停止反映问题。然而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致电,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索贿未果后,郭红波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数次夸赞武丽娜“长得漂亮”,并称“冯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5月25日晚间,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打电话索贿和性骚扰当事人。图为当事人的电话通话记录截图

8月3日,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告诉新黄河记者,“绝对不可能(对郭红波说这样的话)”。

武丽娜称,“冯院长年龄足以做我的长辈,这番言论极不合分寸”,但郭红波依旧持续说出轻浮、暧昧的不当言辞,甚至主动讲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武丽娜对记者说。

据武丽娜介绍,此前她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惨痛经历。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频被强制删除。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武丽娜表哥提供的部分视频截图

事后,法院为打压其维权行为,对她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要挟,逼迫她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

7月28日,丛台区法院二楼接待室约谈武丽娜做笔录,笔录内容涉及禁止网络发声,并对武丽娜作出警示。工作人员还问过武丽娜举报郭红波索贿之事。武丽娜称,该问题早已向冯志勇院长反映,但院领导置若罔闻。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武丽娜发给丛台区法院副院长的举报材料

8月3日,记者联系到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音,他匆忙挂断了电话。

7月23日,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了郭红波,目前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经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以来,她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历经七年执行拉锯战,先后遭遇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信访时遭暴力殴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

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十几年前的一纸施工合同。

垫资千万建厂

胜诉后却陷入执行“死循环”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只是漫漫执行路的开始。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进行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金施工。

令债权人不解的是,丛台区法院2014年完成首封后长期搁置案涉厂房不处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累计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另外她从租户处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执行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执行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记者多次联系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

优先受偿权遭无视

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

2025年4月,丛台区法院挂网拍卖文汇达公司东西两厂房。武丽娜向法院提出该次拍卖未保障郑会民的优先受偿权,质疑法院拍卖前未依法进行调查。

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情况、完成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要求解释“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具体内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与此同时,临漳县法院也曾数次发函要求丛台区法院核实并回复。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厂房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要求其补缴该款项。

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武丽娜称,以物抵债中责令补交差额的前提是“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据她提供的材料,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两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息合计已高达约4200万元,案涉房地整体流拍价为2112万余元。债权额远高于抵债财产价值,补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

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协调问题。

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执行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要求补缴土地对应款项。

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要求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条件显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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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消息,粉色蜜桃

据新黄河,“冯院长(丛台区法院院长)看上你了。”“我缺钱,给我送点钱。”2026年5月25日深夜,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的一通电话,让债权人武丽娜“陷入绝望”。

当日,她前往邯郸市信访局反映问题,郭红波通过电话拦截,许诺协调案件。当晚电话中,这位执行局长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且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其间多次提及该院院长冯志勇“喜欢”武丽娜。

信访遭拦访

法院执行局长深夜来电索贿、性骚扰

2026年5月25日,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42岁的武丽娜前往反映胜诉多年执行难、以物抵债被恶意阻拦等问题。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通过电话进行阻拦,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哄骗其放弃信访。

武丽娜出于信任暂时停止反映问题。然而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致电,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索贿未果后,郭红波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数次夸赞武丽娜“长得漂亮”,并称“冯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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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晚间,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打电话索贿和性骚扰当事人。图为当事人的电话通话记录截图

8月3日,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告诉新黄河记者,“绝对不可能(对郭红波说这样的话)”。

武丽娜称,“冯院长年龄足以做我的长辈,这番言论极不合分寸”,但郭红波依旧持续说出轻浮、暧昧的不当言辞,甚至主动讲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武丽娜对记者说。

据武丽娜介绍,此前她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惨痛经历。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频被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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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法院为打压其维权行为,对她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要挟,逼迫她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

7月28日,丛台区法院二楼接待室约谈武丽娜做笔录,笔录内容涉及禁止网络发声,并对武丽娜作出警示。工作人员还问过武丽娜举报郭红波索贿之事。武丽娜称,该问题早已向冯志勇院长反映,但院领导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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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丽娜发给丛台区法院副院长的举报材料

8月3日,记者联系到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音,他匆忙挂断了电话。

7月23日,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了郭红波,目前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经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以来,她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历经七年执行拉锯战,先后遭遇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信访时遭暴力殴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

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十几年前的一纸施工合同。

垫资千万建厂

胜诉后却陷入执行“死循环”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只是漫漫执行路的开始。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进行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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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累计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另外她从租户处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执行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执行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记者多次联系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

优先受偿权遭无视

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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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情况、完成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要求解释“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具体内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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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要求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条件显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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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撕开 吸奶头 进屁日本,图为通报截图

18xxxxxxxxx,针对网上反映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红波相关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进行调查核查。经初步核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院党组已对郭红波作出停职处理决定。下一步,我院将根据调查核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感谢社会各界监督与支持。

此前消息,粉色蜜桃

据新黄河,“冯院长(丛台区法院院长)看上你了。”“我缺钱,给我送点钱。”2026年5月25日深夜,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的一通电话,让债权人武丽娜“陷入绝望”。

当日,她前往邯郸市信访局反映问题,郭红波通过电话拦截,许诺协调案件。当晚电话中,这位执行局长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且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其间多次提及该院院长冯志勇“喜欢”武丽娜。

信访遭拦访

法院执行局长深夜来电索贿、性骚扰

2026年5月25日,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42岁的武丽娜前往反映胜诉多年执行难、以物抵债被恶意阻拦等问题。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通过电话进行阻拦,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哄骗其放弃信访。

武丽娜出于信任暂时停止反映问题。然而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致电,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索贿未果后,郭红波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数次夸赞武丽娜“长得漂亮”,并称“冯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5月25日晚间,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打电话索贿和性骚扰当事人。图为当事人的电话通话记录截图

8月3日,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告诉新黄河记者,“绝对不可能(对郭红波说这样的话)”。

武丽娜称,“冯院长年龄足以做我的长辈,这番言论极不合分寸”,但郭红波依旧持续说出轻浮、暧昧的不当言辞,甚至主动讲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武丽娜对记者说。

据武丽娜介绍,此前她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惨痛经历。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频被强制删除。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武丽娜表哥提供的部分视频截图

事后,法院为打压其维权行为,对她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要挟,逼迫她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

7月28日,丛台区法院二楼接待室约谈武丽娜做笔录,笔录内容涉及禁止网络发声,并对武丽娜作出警示。工作人员还问过武丽娜举报郭红波索贿之事。武丽娜称,该问题早已向冯志勇院长反映,但院领导置若罔闻。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武丽娜发给丛台区法院副院长的举报材料

8月3日,记者联系到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音,他匆忙挂断了电话。

7月23日,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了郭红波,目前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经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以来,她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历经七年执行拉锯战,先后遭遇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信访时遭暴力殴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

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十几年前的一纸施工合同。

垫资千万建厂

胜诉后却陷入执行“死循环”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只是漫漫执行路的开始。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进行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金施工。

令债权人不解的是,丛台区法院2014年完成首封后长期搁置案涉厂房不处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累计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另外她从租户处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执行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执行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记者多次联系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

优先受偿权遭无视

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

2025年4月,丛台区法院挂网拍卖文汇达公司东西两厂房。武丽娜向法院提出该次拍卖未保障郑会民的优先受偿权,质疑法院拍卖前未依法进行调查。

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情况、完成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要求解释“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具体内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与此同时,临漳县法院也曾数次发函要求丛台区法院核实并回复。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厂房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要求其补缴该款项。

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武丽娜称,以物抵债中责令补交差额的前提是“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据她提供的材料,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两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息合计已高达约4200万元,案涉房地整体流拍价为2112万余元。债权额远高于抵债财产价值,补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

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协调问题。

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执行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要求补缴土地对应款项。

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要求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条件显然不成立。

此外,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依法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法院却参照该思路拆分计算,属于法律适用前提错误。

截至发稿,丛台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临时提问机会让澳门记者直呼:“被广东的开放打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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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国漫美女露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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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她前往邯郸市信访局反映问题,郭红波通过电话拦截,许诺协调案件。当晚电话中,这位执行局长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且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其间多次提及该院院长冯志勇“喜欢”武丽娜。

信访遭拦访

法院执行局长深夜来电索贿、性骚扰

2026年5月25日,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42岁的武丽娜前往反映胜诉多年执行难、以物抵债被恶意阻拦等问题。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通过电话进行阻拦,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哄骗其放弃信访。

武丽娜出于信任暂时停止反映问题。然而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致电,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索贿未果后,郭红波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数次夸赞武丽娜“长得漂亮”,并称“冯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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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晚间,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打电话索贿和性骚扰当事人。图为当事人的电话通话记录截图

8月3日,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告诉新黄河记者,“绝对不可能(对郭红波说这样的话)”。

武丽娜称,“冯院长年龄足以做我的长辈,这番言论极不合分寸”,但郭红波依旧持续说出轻浮、暧昧的不当言辞,甚至主动讲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武丽娜对记者说。

据武丽娜介绍,此前她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惨痛经历。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频被强制删除。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武丽娜表哥提供的部分视频截图

事后,法院为打压其维权行为,对她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要挟,逼迫她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

7月28日,丛台区法院二楼接待室约谈武丽娜做笔录,笔录内容涉及禁止网络发声,并对武丽娜作出警示。工作人员还问过武丽娜举报郭红波索贿之事。武丽娜称,该问题早已向冯志勇院长反映,但院领导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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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丽娜发给丛台区法院副院长的举报材料

8月3日,记者联系到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音,他匆忙挂断了电话。

7月23日,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了郭红波,目前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经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以来,她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历经七年执行拉锯战,先后遭遇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信访时遭暴力殴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

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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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千万建厂

胜诉后却陷入执行“死循环”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只是漫漫执行路的开始。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进行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金施工。

令债权人不解的是,丛台区法院2014年完成首封后长期搁置案涉厂房不处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累计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另外她从租户处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执行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执行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记者多次联系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

优先受偿权遭无视

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

2025年4月,丛台区法院挂网拍卖文汇达公司东西两厂房。武丽娜向法院提出该次拍卖未保障郑会民的优先受偿权,质疑法院拍卖前未依法进行调查。

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情况、完成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要求解释“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具体内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与此同时,临漳县法院也曾数次发函要求丛台区法院核实并回复。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厂房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要求其补缴该款项。

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武丽娜称,以物抵债中责令补交差额的前提是“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据她提供的材料,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两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息合计已高达约4200万元,案涉房地整体流拍价为2112万余元。债权额远高于抵债财产价值,补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

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协调问题。

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执行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要求补缴土地对应款项。

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要求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条件显然不成立。

此外,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依法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法院却参照该思路拆分计算,属于法律适用前提错误。

截至发稿,丛台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One〗、在疫情期间于朋友圈售卖口罩,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法律风险,公职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具体如下:销售医用口罩需资质: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Two〗、在朋友圈、微信群售卖口罩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具体分析如下: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售卖的口罩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此罪。

〖Three〗、在疫情期间卖口罩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刑事或行政处罚,具体涉及口罩标准、销售主体资格及价格管控三方面。

〖Four〗、疫情期间贩卖口罩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不少朋友在售的口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很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Five〗、质量无法得到验证,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从法律和安全的角度考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医用口罩才是明智之举。总之,疫情期间利用朋友圈等非正规渠道销售医用口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医用口罩,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Six〗、疫情期间私人卖口罩是否合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私人贩卖口罩的数量较少,且未违反市场价格管理规定,一般认为是合法的。然而,如果私人贩卖口罩的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原标题: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260322xihendj.wshendu.com

8月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国漫美女露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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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xxxxxxxxx,针对网上反映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红波相关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进行调查核查。经初步核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院党组已对郭红波作出停职处理决定。下一步,我院将根据调查核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感谢社会各界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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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她前往邯郸市信访局反映问题,郭红波通过电话拦截,许诺协调案件。当晚电话中,这位执行局长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且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其间多次提及该院院长冯志勇“喜欢”武丽娜。

信访遭拦访

法院执行局长深夜来电索贿、性骚扰

2026年5月25日,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42岁的武丽娜前往反映胜诉多年执行难、以物抵债被恶意阻拦等问题。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通过电话进行阻拦,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哄骗其放弃信访。

武丽娜出于信任暂时停止反映问题。然而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致电,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索贿未果后,郭红波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数次夸赞武丽娜“长得漂亮”,并称“冯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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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晚间,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打电话索贿和性骚扰当事人。图为当事人的电话通话记录截图

8月3日,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告诉新黄河记者,“绝对不可能(对郭红波说这样的话)”。

武丽娜称,“冯院长年龄足以做我的长辈,这番言论极不合分寸”,但郭红波依旧持续说出轻浮、暧昧的不当言辞,甚至主动讲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武丽娜对记者说。

据武丽娜介绍,此前她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惨痛经历。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频被强制删除。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官方通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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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法院为打压其维权行为,对她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要挟,逼迫她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

7月28日,丛台区法院二楼接待室约谈武丽娜做笔录,笔录内容涉及禁止网络发声,并对武丽娜作出警示。工作人员还问过武丽娜举报郭红波索贿之事。武丽娜称,该问题早已向冯志勇院长反映,但院领导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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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记者联系到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音,他匆忙挂断了电话。

7月23日,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了郭红波,目前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经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以来,她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历经七年执行拉锯战,先后遭遇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信访时遭暴力殴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

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十几年前的一纸施工合同。

垫资千万建厂

胜诉后却陷入执行“死循环”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只是漫漫执行路的开始。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进行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金施工。

令债权人不解的是,丛台区法院2014年完成首封后长期搁置案涉厂房不处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累计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另外她从租户处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执行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执行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记者多次联系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

优先受偿权遭无视

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

2025年4月,丛台区法院挂网拍卖文汇达公司东西两厂房。武丽娜向法院提出该次拍卖未保障郑会民的优先受偿权,质疑法院拍卖前未依法进行调查。

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情况、完成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要求解释“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具体内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与此同时,临漳县法院也曾数次发函要求丛台区法院核实并回复。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厂房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要求其补缴该款项。

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武丽娜称,以物抵债中责令补交差额的前提是“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据她提供的材料,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两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息合计已高达约4200万元,案涉房地整体流拍价为2112万余元。债权额远高于抵债财产价值,补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

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协调问题。

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执行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要求补缴土地对应款项。

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要求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条件显然不成立。

此外,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依法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法院却参照该思路拆分计算,属于法律适用前提错误。

截至发稿,丛台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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